志贺俊之表示,产业革新机构虽然与创投基金一样,是投资单位,但其成立是依照日本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运作原则与利益优先的一般创投基金不同,只能投资具成长力的事业。
在夏普案中,志贺俊之表示,液晶面板虽然被视为供过于求且技术落后的产业,但夏普也有先进的OLED显示技术,与日本显示器(JDI)合作,从显示器技术的角度来看,还算具有成长力;且夏普的家电事业与东芝的家电事业统合,也有望开创日本白色家电产业的新局,因此产业革新机构愿意投入。
但东芝的NAND Flash,市占率虽高,却不像夏普的事业能与其他厂商整合,产业革新机构旗下的瑞萨电子(Renesas Electronics)也是半导体业者,主力却是微控制器(MCU),与NAND Flash关联不大,不能像日本显示器与夏普的显示器事业合并那样发挥功效,产业革新机构碍难出手。
另一方面,则是资金用途,产业革新机构提供给企业的资金,不能用任何1毛钱来还债,夏普案*后获胜的鸿海,也有制定条款指出不能拿投资来还债;但东芝的半导体事业独立上市售股,一开始就是摆明用在处理公司资不抵债危机,志贺俊之表示,产业革新机构若拨款给东芝,他就要上国会接受质询,因为违法。
因此,产业革新机构无法援救东芝,否则以后任何欠债的公司,向产业革新机构提出申请,声称依东芝范例要求援助该厂研发存储器,却拿来还债,这恶例将制造难以想像的困扰。
东芝的核能事业则是牵涉国防与美日外交的国家政策事业,与半导体事业地位不同。但志贺俊之表示,这状况使得东芝核能事业应由政府直接出手,即使是官方成立的产业革新机构,终究是基金会,也不适合在东芝核能相关事业出面。
志贺俊之指出,产业革新机构的成立宗旨,是促进产业进化升级,不是单纯拯救破产企业,这是夏普案与东芝案的不同,所以东芝的困境,产业革新机构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