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之智与反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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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陆峰,编辑:IPRdaily 彭莹,投稿原标题:《高智之智与反制(上)》

2000年,前微软公司高管内森?梅尔沃德和爱德华?荣格创立了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下文简称高智)。经过10余年的发展,这家公司通过超过50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发展成为一家拥有7万件以上的**(申请)组合、具有雄厚资金支持、业务模式备受争议的特殊企业。

随着高智从2010年开始在美国发起**次**诉讼以来,其先后发起了一系列针对科技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诉讼。

2016年5月10日高智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对中国IT巨头联想集团(下称联想)等相关公司发起**侵权诉讼(1:16-cv-1086)。

2016年5月30日非常出名的**流氓公司——Uniloc,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将腾讯控股和腾讯美国告上了法院。

两家**的中国企业一月内在美先后遭到NPE的狙击,这现象自然引起了国人广泛的关注和忧虑。

本文将对高智部分诉讼及其涉诉**进入**、深入地分析,并据此向中国企业应对以高智为首的NPE提供有针对性的预警分析信息与对策措施建议。

Part 1: 高智涉诉**的实证分析

为了深入、细致地分析高智涉诉**的内在规律和特点,本文将主要以*具有代表性的AT&T公司的涉诉**作为实证分析样本。

AT&T公司的中文名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下文简称为AT&T),创建于1877年,AT&T在近120年中,曾经过多次分拆和重组。该公司是美国**大移动运营商,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目前,AT&T是美国*大的本地和长途电话公司。

自从2000年成立以来,高智大约动用了152件**来指控他方侵权,其中AT&T被诉侵权的**数量为47件,约占总量的31%,其中有45件集中在以下3起诉讼之中:

12012年高智诉AT&T案分析(1:12-cv-00193)

该案发生于2012年2月16日,原告为高智的分支Intellectual Ventures LLC(高智I)和Intellectual Ventures LLC(高智II),被告为AT&T及其关联公司以及Cricket Wireless LLC、New Cingular Wireless 公司、SBC Internet 公司、Sprint Spectrum LP公司等(下文统称为AT&T等公司),审理法院为Delaware地方法院,与该案有关联的其他案件包括:1:13-cv-03777, 1:13-cv-01632, 1:13-cv-01633, 1:13-cv-01637, 1:13-cv-01634, 1:13-cv-01636等。

涉诉**基本情况分析

该案涉诉**共有15件,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该案中高智起诉的对象不但包括主要目标AT&T及其子公司,而且还包含了使用侵权产品或技术的合作伙伴、客户等,高智动用了大量涉及各类标准的必要**(SEP)和重要技术的基础**,表明高智志在必得,希望通过“雷霆”之击能给AT&T造成足够大的压力和震慑,以迫使其就范。

该案涉及了很多领域的基础技术和标准规范,具体包括MMS、SMS基础技术以及LTE,IEEE 802.11(e)、(g)、(i),WAP,WAP2,CDMA,TKIP等,使用SEP发起诉讼的优点在于:容易确认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赔偿数额或许可费用计算方便和透明等;但是另一方面SEP起诉也有一定的不足,比如赔偿数额一般按实施许可费用标准,受到 “公平、合理、无歧视”等标准许可原则的制约,向被告发布禁令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等,因此高智在该案中采用了基础**+SEP+相似**的多种类型组合方式。

大多数涉诉**之间的关系不太紧密,特别是SEP之间未发现联系;有较大比重的涉诉**的申请时间都已比较久远,高智对上述**进行组合后发起诉讼,充分发挥出了涉诉**组合的整体价值。

涉诉**产出方的种类广泛,有的**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比如香港科技大学申请的US5960032A**);有的来自科技**企业(比如Conexant Inc申请的US6977944B2,**的Nokia公司申请的US6170073B1等);有的来源于NPE同行或金融投资机构(比如Info Development & Patent AB申请的US5557677A等);甚至还有来源于被告的关联公司-BELL ATLANTIC申请的3件**(US5339352)等,相关**与AT&T现行主要技术关系密切,比较容易发现和证明AT&T行使了侵权行为并存在“明知”的故意;MOTOROLA申请的US6131032A与加强网络监控的法案“CALEA”相关,该**的地位和作用可能比较重要,表明高智嗅觉敏锐,对相关**的价值评估能力较高。

涉诉**的运营情况分析

高智收购了上述15件涉诉**中14件的所有权和US5960032A**(香港科技大学申请)的许可权,其中14件收购**的运营情况见下表:

从表2可知,表中14件**被高智分2011-07-18、2012-02-06两个时段集中买入,2011-07-18阶段买入了6件**后,高智并没有马上利用这些**对AT&T或其他公司进行诉讼,高智可能是觉得这个**包的组合还不够强大,或者是在等待AT&T的MMS、SMS业务发展起来。

到了2012年2月AT&T等公司的业务状况已取得较大进展时(详见1:12-cv-00193案起诉状),高智买入**批**并发起了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从2012-02-06买入**到同年2月16日起诉,只隔了短短的11天的时间。高智是如何在如此短的周期内完成从不同权利主体手中买入多件**、办理转让手续、准备和发起诉讼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工作呢?

本文认为:高智能够高效实现上述“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的关键在于:统一部署和分工协作。

首先是高智的领导地位,该案的**分析、目标研究、侵权产品跟踪、**交易和**诉讼等环节应该是由高智统一领导、规划和部署的,高智可能负责研究起诉哪些目标、需要购买哪些**、何时及何地动手、如何准备诉讼等重大问题的顶层策划以及分配任务等工作。

其次是出让方的身份,与高智之间交易的出让方均为NPE或中介机构,这些专业机构应该是事先在高智统一计划和部署之下,通过各种交易方式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收购工作,然后再整齐划一地将相关**转让给高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短周期以及隐蔽交易目的、便于向目标发起突然袭击等。

*后是交易双方的实际关系,上述14件**转让的类型均为兼并(MERGER),表明**转让的原因是由于出让方被高智兼并,因此这些NPE可能与高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有的机构(比如US6977944B2等**的出让方XOCYST TRANSFER AG L.L.C的公司注册地信息与高智完全一致)可能就是为了收购相关**而成立的,当买回**并转让给高智后就完成了该机构的历史使命。

因此,可以认为在涉诉**的产出方、涉诉**早期其他交易的参与方、与高智有关联关系的NPE以及高智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功能完备的**运营产业链或者生态系统,高智据称拥有7万多件**,2000多家壳公司,其中大量**以及壳公司估计都是以上述的形态存在着。

在该生态系统中,涉诉**的产出方产生高质量的**后;有的NPE负责从**产出方或其他权利人那里收购涉诉**并出让给高智;还有的NPE则负责协助完成上述交易,具体可能从事**管理、资产评估、技术分析、资金、法律服务等中介环节的辅助工作;高智位于该产业链顶端,负责向NPE纵向下达指令和分配、输送“养料”(诉讼产生的收益),高智*重要工作就是对外“输出伤害”,即发起**侵权诉讼索取赔偿金或实施许可费;而像AT&T那样的被诉公司则位于产业链**层,主要作用就是败诉后被迫给高智及上述生态系统“输血”。

22013年高智诉AT&T案分析(1:13-cv-00116)

该案发生于2013年2月8日,原告为高智II,被告为AT&T及其子公司,审理法院为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地方法院。

涉诉**基本情况分析

该案共有19件涉诉**,具体情况表3所示:

从表3可知,绝大部分涉诉**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明该案的**组合显然经过高智的**分析和精心挑选;该案涉诉的大部分**涉及ADSL2、VDSL2标准必要**或DSL、ASDL基础**;AT&T关联公司—Bell Atlantic申请的相关**(US5534912A 、US6246695B1等)给AT&T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体现了高智“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高明策略。

部分涉诉**的申请年度比较久远,却被高智变废为宝地进行了充分利用;Tzannes Marcos在ADSL2、VDSL2标准领域研发实力雄厚,Tzannes Marcos曾任职于Aware公司,Aware公司申请的上述**大部分也是Tzannes Marcos研发出来的,因此Tzannes Marcos的**成果成为高智锁定和重点收购的目标,可以说该案的涉诉**就是AT&T关联公司和Tzannes Marcos一起送给高智的“大礼包”。

涉诉**的运营情况分析

高智对该案19件**的运营情况见下表:

从表4可知,该案涉及19件**的交易情况与上文所述的1:12-cv-00193案高度相似,其交易时间也分为前、后两阶段:

**阶段的**出让方OVERSOURCE CO. NY, LLC,出让时间为2012-02-10,买入了5件**;

**阶段的**出让方为出让方DAPHIMO CO. B.V., LLC,出让时间为2013-01-24,从该时起算到高智再次起诉AT&T之间仅隔了16天,再次体现了高智**交易和诉讼等工作的高效、有序;

**出让的原因也都是因为**出让方被高智兼并,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个**出让方公司的注册地址信息与高智完全一致,表明其有可能也是高智为收购相关**而设立的壳公司。

32013年高智I-II诉AT&T案分析(1:13-cv-01668)

该案发生于2013年10月7日,原告为高智I和高智II,被告为AT&T及其关联公司以及New Cingular Wireless公司,审理法院为Delaware地方法院。

涉诉**基本情况分析

该案共有11件涉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知,该案全部**都为4G LTE标准必要**,该案称得上“4G标准**之诉”;涉诉的SEP原所有人比较分散;ENG JOHN W研发的SEP是高智收购的重要来源;涉诉**之中有5件**申请日早于2000年,表明高智擅长以低价收购了此类即将到期失效的**,然后与其他��利组合后发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ENG JOHN W的US5963557A、US6370153B1以及加州理工大学的US6023783A等涉诉**均被AT&T在后申请**引用过,这可能是高智组建该案涉诉**包的重要考量因素,高智可能不但想充分利用SEP指控侵权的有利条件,而且还想通过相关**的引用关系来证明AT&T知道上述涉诉**的存在,因此AT&T拒绝向高智支付**实施许可费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涉诉**的运营情况分析

从表6可知,该案的**运营情况与上述前两个案件相比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首先,**批买入的**只有一件,其为2011年7月18日从VAN DREBBEL MARINER LLC那里通过兼并方式买入的US6640248B1**,从上文表1可知,该公司还同时出让给高智另一件**(US7496674B),2012年2月16日,该**被高智用来**次起诉AT&T(1:12-cv-00193),从高智向AT&T发起**次诉讼时起算,时隔1年多高智才将同批买进的另一件涉诉**US6640248B1用来对AT&T**次发起的诉讼(1:13-cv-01668),表明高智在收购相关涉诉**时,就可能已经在策划如何对AT&T发动两次以上的持续攻击了。

其次,从**批买入10件**到**次发起诉讼时,只隔了5天的时间,表明高智的运行效率又有了惊人的提升。

*后,该次买入出现了新类型的**出让方,除了高智的壳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HOLDING 81 LLC、INTELLECTUAL VENTURES HOLDING 66 LLC)之外,还有“PROTOCOL-IP.COM, L.L.C”、“TAFFCO THREE FUND, L.L.C”、“DITROMOSSI REMOTE BV, L.L.C”、“TREBLE INVESTMENT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等NPE或中介机构加入。

上述NPE或中介机构可能不是高智的关联公司,这可能是因为该案涉及的4G LTE标准必要**之间技术关联性不太强,相关**的权利人比前两个案件的权利人更分散的原因,因此高智需要与掌握上述4GLTE的标准必要**的外部NPE或中介机构达成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于是这些NPE都与高智建立了在**赔偿或**实施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ASSIGNMENT OF ASSIGNORS INTEREST)。

这表明高智的**运营生态系统是对外开放和兼容的系统,高智可以很容易和外部NPE进行横向联合。从该案**次买入和起诉过程更加统一和高效还可以看出,高智对外部NPE也具有很强的领导力、管控力和执行力,体现出高智具有深不可测的可怕实力。

综上所述,高智不但建立了强大、专业、复杂和高效的**运营生态系统,而且该系统还可以与外部NPE、中介机构实现良好的兼容和对接,因此高智可以收集到的来源更广、范围更大、种类更全、数量更多、质量更高、威力更大的**组合,其向目标发起**诉讼的效率更高,方式更多样化,手法也更隐蔽。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付高智发起的**诉讼侵袭,中国企业必须对高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分析和应对措施,本文将**公布华为、中兴、腾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浪潮、BENQ、北京信威通信、上海原动力通信、北京新岸线无线等企业,对应高智涉诉**可能存在的重大侵权风险预警信息,详情请看下文具体内容。(上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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