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庆跃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总数59,763,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492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7,840,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5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卢胜强律师、叶远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6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6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