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飞利浦**侵权案判决 国硕提起三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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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飞利浦控告 DVD 侵权,要求国硕 (2406-TW) 赔偿逾 10 亿元案,国硕今 (31) 日公告表示,为维护公司与股东权益,今天已依法提起第三审上诉;至于诉讼相关赔偿金额与费用,已于第 2 季财报先提列相关损失。

国硕表示,经过与律师的研议后,认为智能财产法院二审判决内容多所违误,为了维护公司与股东权益,今天已提起三审上诉。

国硕先前曾发声明表示,对于智财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无法接受,除了国硕未使用相关**外,判决结果中指出国硕应赔偿飞利浦每片光盘片 6 美元的权利金,但国硕平均每片光盘片售价不到 15 美分,原审认定国硕存有相当于产品售价 40% 到 60% 的不当得利,相当不合理。

国硕董事长陈继明日前于法说会上表示,国硕无法为没有使用到的**,付出超过 10 亿元的代价,而且国硕不会支付没有道理的权利金,并呼吁科技业、司法界及政府相关单位,应共同关注此案对各个产业与台湾司法造成的重大冲击,他强调,这起诉讼不仅仅是国硕的事,也是关乎全台湾产业的事。

飞利浦于去年向智能财产法院提出声明诉状,控告国硕侵犯 DVD 光盘片**案,一审宣判国硕需赔偿 1050 万元,但飞利浦不满判决结果,对国硕请求金额增加至 10.5 亿元,二审结果于 6 月底出炉,判决国硕应给付飞利浦 10.395 亿元及相关利息,同时需负担飞利浦此案付出的三分之一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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