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下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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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2015年已经接近尾声,互联网金融行业却在**之内迎来了两大重磅政策,使今年成了不折不扣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28日下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傍晚时分,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着整理一下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事件,基本都和“政策”二字沾边。在经历了前两年的“野蛮生长”之后,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从“放任”转向了“规范”,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告别“裸奔”时代,“理性回归”成为主旋律。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如果在一年前提出这个问题,答案一定离不开互联网和**。然而今天,再面对这个问题,业界的主流观点则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而这句话,也是2015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发布的*佳解释。

在日前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再次公开强调,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以及突发性的特点。同时,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信息**等方面又会使风险更加复杂,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以及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也要划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

事实上,在经历了市场的爆发式发展之后,几轮乱战之下的业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经从原来的“狂热”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的**,但是究其本质依然是金融。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注定离不开监管。尤其是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乱象,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成为业界无法回避的问题。

2015年,人们在看到互联网金融美好一面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市场的残酷。“P2P跑路”甚至成为热门词汇。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倒闭,668家跑路。这一数字的背后,不仅是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损失,更凸显了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风险。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开始呼吁,整个行业要对互联网金融的**保持敬畏之心,企业有责任为用户提供**、可控、公开的平台。

“监管元年”名副其实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无论是从监管政策发布的密度还是力度上看,2015年都堪称历史之*。

在一系列监管政策中,不得不提的是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各类机构的分工,在鼓励金融**的同时,也画出了底线。《指导意见》重要性**,被看做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政策元年”的威力显然不仅于此。早在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商业化个人征信机构正式进入监管视野;7月22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这一新兴事物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同时,这也被认为是《指导意见》发布后的**行业配套文件。8月6日,*高法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肯定了P2P的合法地位,并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

12月28日,在人们即将告别2015年之时,银监会和央行在同**内发布了两大重磅政策,使得2015年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监管新政的落地声中收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行业运营的条件以及诸多操作的规范界限,对我国P2P行业的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而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则是在几经讨论多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业界普遍认为,其不仅是对移动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同时还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一个接一个政策的落地,让人们不由有应接不暇的感觉,而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政策的强力规范下,也显得有点“沉闷”。不过需要看到的是,政策的频繁出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但是“理性回归”之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拥有澎湃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一个更加健康、美好的金融时代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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