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这口黑锅,运营商还要背多久?

分享到:
27
下一篇 >

C114讯 3月4日评论(岳明)提起电信诈骗,很多人都深恶痛绝,但却是屡禁不止。

在**人大代表陈伟才看来,电信诈骗之所以愈演愈烈,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违法成本比较低,几个人几部手机就能开始犯罪;但执法成本很高,尤其是发生跨国电信诈骗案时。

但更重要的是,诈骗犯可以很好的伪装自己,因为电话卡实名制还没有完全普及。虽然存在“一卡多人用”的特殊情况,但实名制有利于追根溯源,也有利于诈骗类案件的侦破。因此,避免电信诈骗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杜绝“假身份证”的使用。

说实话,这是个很好的提案和建议,笔者举双手赞成。但有一点,笔者并不认可,就是陈伟才代表所提出的,让运营商承担因电信诈骗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陈伟才提到,在多年的电话诈骗治理过程中,有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广州和深圳两个被骗用户诉讼运营商的案例已经一审判决。其中深圳案例判运营商赔被骗用户20%的损失。

“因为用户每个月交纳了来电显示费用,运营商就要按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定去提供准确的服务。其中电话号码的准确是*重要的,因为运营商没有提供准确的电话号码而使用户被骗的,运营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陈伟才建议,要大力推动这个案例的示范作用,让运营商所肩负法律责任。

陈伟才认为,只有这么做才能倒逼运营商去改革,去推动电话卡实名制;这种措施的确是有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来杜绝电信诈骗现象但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建亮认为,仔细分析信息网络诈骗的产生缘由和治理责任,运营商不应该承担全部“罪责”,但却背负了全部的黑锅。

丁建亮解释,往往我们日常所说的“电信诈骗”是在信息网络类犯罪早期,不法犯罪分子以电话、短信为载体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运营商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载体,并没有参与,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相反运营商还竭尽所能地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其产品、技术或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运营商企业缺乏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项的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可构成诈骗罪。此处,可知构成通讯诈骗犯罪的载体不单单是电话、短信,还可以是互联网、软件等,将此有关的诈骗案件称为“电信诈骗”,无论是从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客观表现来认定,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不相符的。

上海电信一位相关负责人的话可能更接地气,“那些诈骗案例,和电信有关的,不过是一开始收到了一条短信或者电话,可*后骗子都是从银行拿走了钱,有谁问过,所谓实名制的***怎么就让骗子得了逞呢?伪基站肆虐,电信运营商也是受害者,这些设备从哪儿卖出才是祸根,怎么责任也算到我们头上了呢?”

而在三家运营商中,*憋屈的应该是中国电信了,而且有苦难言,比如在某地发生的通信诈骗,媒体一般称之为‘某地电信诈骗’,大家会误以为是中国电信干的,真是无数次躺枪,也没处喊冤。

你可能感兴趣: 企业动态 运营商 电信 中国电信 互联网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