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49号文如何惠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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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晨

“流程简化了,企业省心了。有据可依了,财税(部门)踏实了。”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业内专家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引发了广泛关注。

资格认定不再经由协会

直接向税务机关备案

记者了解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0年就开始了。从那时起,认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身份的责任就落在了相关协会的身上。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由于地方分支机构较多,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交由地方协会,由此诞生了两万多家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北京、上海的地方协会负责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目前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分别约为400家和100家。

2015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出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

“以前,协会认定后会给企业开出证明,企业还要再拿着4部委的文件去找地方财税部门申请税收减免。去年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找地方财税部门申报即可,的确简化了流程,减轻了企业负担。”该专家指出,“但是,地方财税部门有没有能力和精力去逐一认定?认定又应该具体参照哪些条件?万一认定错了怎么办?一系列问题导致许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被卡在门外。”

49号文的出台有望让这一局面得到改观。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让地方财税部门有据可依。同时,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要求税务部门转请发改、工信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参照

财税〔2012〕27号文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记者发现,49号文要求的条件基本参照财税〔2012〕27号文件。

总的来看,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在发改、工信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不低于营收的5%(其中至少60%要发生在中国大陆),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有一定占比(集成电路类不低于总营收的60%,软件类为总营收的30%~50%),当年度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能享受到

哪些税收优惠?

49号文并未提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由此看来,仍将参照财税〔2012〕27号文件执行。以下为尚未过期的有效条款,其中2017年12月31日的期限届时应会适当延长。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至**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至**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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