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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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30日,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孙公司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技术")分别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和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在苏州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新海宜电子技术本次产品销售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89,348,000.00元。具体签订合同概况如下:

1、2015年12月18日,新海宜电子技术与第三研究所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由新海宜电子技术向第三研究所提供智能通信网络数据处理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16,630,000元。

2、2015年12月30日,新海宜电子技术与富申实业签订了五份《产品购销合同》,由新海宜电子技术向富申实业提供智能通信网络数据处理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2,718,000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第三研究所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升友

开办资金:6,759万元人民币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事业、经营收入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电视电声研究,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电子计算机科技研究、信息与通信工程研究、控制科学与工程研究、交通信息工程控制研究、技术监督与质量标准研究、计量科学研究检测技术方法与质量标准研究、授权范围产品检验与鉴定、在用产品**性能和质量评价、产品继续使用性能和条件评价、检测人员和工程设备监理人员培训。

2、 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 *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业务往来情况:在本合同签署前,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交易对方发生其他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据了解,交易对方第三研究所以往作为通信产品采购商的项目能及时履约,具备较强履约能力。

(二)富申实业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富申实业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117弄2号

法定代表人:盛星

注册资本:10,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商务咨询,房地产开发,仓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 *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业务往来情况:

本年度内本次合同签署前,新海宜电子技术累计已与富申实业签署通信设备买卖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57,671,400元。截止本公告日,已履行完毕并全额收款的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2,575,400元,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均按合同约定收到预付款合计为人民币52,509,600元。后续新海宜电子技术将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并收取剩余货款。(于2015年上半年签署的合同情况,公司已在2015年半年报预收款项科目明细中予以披露)

4、履约能力分析:富申实业从成立至今持续经营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新海宜电子技术(乙方销售)与第三研究所(甲方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通信设备一批,特签订本合同。

2、合同标的为:合同附件清单所列数量的智能通信网络数据处理器设备。

3、合同标的价款分别为人民币57,770,000.00元和人民币58,860,000.00元。总金额包括本合同硬件设备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等,含17%增值税。

4、付款期限及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货款,甲方在交货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额货款的90%。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凭经甲方签署过的《到货交接单》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质量保证与保修: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设备为全新的,符合甲方要求相应标准的产品,自合同设备到货交接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保修。

6、违约责任

(1)如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延期交货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本合同货款,则甲方从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交货日期;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甲方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新海宜电子技术(乙方销售)与富申实业(甲方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通信设备一批,特签订本合同。

2、合同标的为:合同附件清单所列数量的智能通信网络数据处理器设备。

3、合同标的价款分别为人民币65,618,000.00元、人民币52,320,000.00元、人民币47,960,000.00元、人民币50,140,000.00元和人民币56,680,000.00元。总金额包括本合同硬件设备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等,含17%增值税。

4、付款期限及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货款,甲方在交货完成当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额货款的90%。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经甲方签署过的《到货交接单》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质量保证与保修: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设备为全新的,符合甲方要求相应标准的产品,自合同设备到货交接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保修。

6、违约责任

(1)如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延期交货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本合同货款,则甲方从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交货日期;如由此造成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甲方追缴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新海宜电子技术分别与第三研究所和富申实业签订的合同金额合计达人民币389,348,000.00元,占经审计后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合并报表口径)的34.09%。本次合同的履行对于公司2016年度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2、新海宜电子技术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具备履行本次合同的能力。

3、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1、本次合同主要业务将在2016年执行,本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15年业绩无重大影响。

2、合同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或违约责任影响的风险。

3、存在因新海宜电子技术原因或未达到验收要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交货,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海宜电子技术与第三研究所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

2、新海宜电子技术与富申实业签订的五份《产品购销合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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