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猛推信威遭打脸;物联网产值将四年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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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吴证券猛推信威集团遭股价打脸;2.2016~2017 穿戴装置产业 回顾与展望;3.2016年是中国虚拟现实元年 硬件市场规模近21亿元;4.物联网全球产值将翻倍 四年后冲1.45兆美元;5.工信部:2017年7月1日起手机预装软件需可卸载;6.微软高管承认推送Windows 10过于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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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吴证券猛推信威集团遭股价打脸;

新浪财经讯 东吴证券

3.2016年是中国虚拟现实元年 硬件市场规模近21亿元;

据外媒报道,由于虚拟现实市场真正开始增长,2016年成为中国的虚拟现实“元年”。市场研究公司Niko Partners估计,今年中国虚拟现实硬件市场规模将达到20.8亿元人民币,移动虚拟现实头显是毋庸置疑的领头羊(按销量计算)。与西方相比,虚拟现实在中国更受青睐,中国消费者显示出购买虚拟现实设备或体验的意愿,西方消费者对虚拟现实的兴趣要小得多。

推动消费者需求的是可供购买的产品种类,但是,中国消费者可以到“体验点”去体验虚拟现实,这是西方消费者所缺乏的。Niko Partners今年早些时候进行的调查显示,逾半数中国游戏玩家对虚拟现实感兴趣,约30%愿意花1389元人民币购买虚拟现实设备。考虑到中国人均年收入约为8.3万元人民币,这是一笔巨款。

2016年年初,Niko Partners发现中国有200家虚拟/增强现实创业公司,近200家公司涉足虚拟/增强现实领域,每月还有新的虚拟/增强现实公司涌现出来。这些投资拉动今年虚拟现实硬件销售激增,软件销售增幅相对没有硬件高。虽然过去虚拟现实软件的开发和销售增长缓慢,未来两年将开始快速增长。

受多个因素影响,移动虚拟现实硬件比**PC/游戏机虚拟现实硬件更普及。小米、华为等手机厂商,以及Pico VR、暴风魔镜、Deepoon都将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销售移动虚拟现实设备。移动虚拟现实头显价格不高。天猫商城发表报告称,在双11购物节销售的30万个移动虚拟现实头显中,绝大多数价格低于30元人民币,与谷歌Cardboard在西方市场的价格差不多。这些移动虚拟现实头显简单易用,支持许多现有智能手机,比价格更高的**虚拟现实头显更有吸引力。

由于对消费者来说价格过高,**PC虚拟现实头显主要面向企业市场。例如,HTC Vive在中国售价为6946元人民币,要求价格1000美元的**PC与之配合使用。

目前中国有逾3000家虚拟现实网吧和体验店,用户花上56元人民币就可以玩30分钟游戏,体验奇妙的虚拟现实体验。HTC*近在深圳新开设了一家体验店,计划未来开设更多体验店(有人说计划开设50家,也有人说是1000家)。**的网吧管理软件提供商顺网已经发布了支持虚拟现实头显的软件版本,虚拟现实游戏内容是虚拟现实网吧实现营收增加和多元化的另外一个机遇。

中国厂商在积极投资面向游戏的移动和**虚拟现实技术。阿里巴巴、小米、HTC、触控科技、盛大和腾讯是部分*早投资虚拟现实技术的知名中国科技公司。对于虚拟/现实技术在中国(和全球)数字游戏产业中的发展来说,明年将肯定是令人激动的,预计未来数年虚拟现实市场将继续强劲增长。凤凰科技

4.物联网全球产值将翻倍 四年后冲1.45兆美元;

“物联网”(IoT)时代来临,未来不只电脑、手机可以上网,路上的汽车、客厅的家电、工厂的设备也都全部连上云端,彼此还会沟通对话,除了将打造出全新的“智慧生活”,背后商机更是大到难以想像。

根据资策会产业情报研究所(MIC)预估,未来四年,全球物联网市场的产值将“翻倍”,到2020年达到1.45兆美元。

其中又以工业物联网的范畴更广、影响更大,包括智慧制造、智慧医疗、智慧能源、智慧交通等,估计到2020年产值为8,699亿美元,包办整个物联网商机的六成。

国际知名的麦肯锡顾问公司(Mckinsey)分析,物联网的应用场域包括个人、城市、工厂、汽车、家庭、零售、办公室等,估计到2025年,物联网对全球的经济贡献*高可能超过惊人的11兆美元。

宏碁创办人施振荣说,物联网的商机包山包海,例如可以应用在食品**、灾害防治、环境监测、犯罪预防和高龄照护等,每一个应用里头都隐藏很多机会。

和硕董事长童子贤更试图勾勒物联网的商机规模。他分析,比起目前的“互联网”(Internet)是把所有电脑连在一起,把人和人相连,2000年的时候,告诉你创造一个社群网站,他的价值可以达2,000亿美元 ,可能打死你都不相信,但今天看到阿里巴巴、脸书,就不用再去怀疑。

至于接下来的“物联网”是物物相连,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以目前全世界约60亿人口,乘上每个人生活中大大小小的装置约1,000个,然后再赋予这些每个装置一些“智慧”,这就是物联网,里头的商机大到难以想像,可能是互联网商机的十倍、百倍,甚至千倍。

资策会**产业分析师陈彦合观察,随着“工业4.0”的大趋势,未来工业物联网的商机,将大于物联网在一般消费上的应用,除了有助于改善产业永续性、降低营运成本、提升生产力等,更可能彻底改变原有终端产品的设计与营运模式。

但如同前面三次工业**,从机械化、电气化、到资讯化,每次转变的过程,都对人类社会带来新的翻转,此次第四波“智慧化”**,同样可能影响现有的劳力结构转变、人才培训方式等,对社会带来冲击,建议必须提早研拟配套因应。

全球物联网产值预估、未来四年物联网主要应用年复合成长率 图/经济日报提供

5.工信部:2017年7月1日起手机预装软件需可卸载;

集微网 12月24日报道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办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其内容指出,2017年7月1日起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

《规定》中对手机软件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手机厂商和应用提供、分发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一下几点:

1.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2.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的行为。

3.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4.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5.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规定》还重点说明了各方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内容见下文: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应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可向网络**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信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6.微软高管承认推送Windows 10过于激进

凤凰科技讯 北京时间12月24日消息,据外媒报道,微软因过于激进地向客户推送Windows 10遭到许多谴责,现在该公司一名高管站出来承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在*近一期Windows Weekly节目中,微软**营销官克里斯·卡波塞拉(Chris Capossela)承认公司在向客户推送Windows 10方面有点过于激进。在被主持人问到今年在工作方面是否有遗憾时——尤其是在发布Windows 10方面,卡波塞拉称微软的确存在失误,其中包括“过于积极地向客户推送免费Windows 10”。

卡波塞拉说,“我们知道,从**等角度说,我们希望人们运行Windows 10,我们也曾努力在促使用户升级Windows 10和不打扰用户之间达到平衡,在今年的大多数时间中,我们做得还是很好的。”

卡波塞拉称,但微软曾一度做得很过分。微软曾修改“Get Windows 10”通知窗口,如果用户点击窗口右上角的“x”图标,试图关闭该窗口,系统就会开始下载Windows 10,“一段时间内,对话框中红色的‘x’——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取消,不再意味着取消。数小时后,通过反馈系统我们知道我们太过分了”。他说,发布更新包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时间,“那两周是相当痛苦的,对我们来说则显然是一个败笔。”

当一名加州女性起诉非主动升级导致其工作用计算机崩溃并数天不能使用后,微软以约7万元人民币与原告达成和解。虽然没有承认自己存在错误,微软还是“破财消灾”,避免陷入代价高昂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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