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华农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6日15:00至2015年9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共计代表股份121,297,1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594%。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1,284,4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5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7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7,484,6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689%。
(2)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95,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82,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973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1,294,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6%)、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81,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3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267%)、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294,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7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6%)、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81,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3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267%)、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