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硕指出,飞利浦主张该公司侵害其**,智财法院**审虽然认定该公司产品有侵害飞利浦**,但考虑该**对空白光盘片贡献度有限,仅需赔偿1,050万元及法定利息。
智财法院在今年6月底二审判决,认定国硕无故意过失,无须负担侵害**的赔偿责任,但应支付相当于飞利浦与其他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所约定的权利金,并以此计算自2002年至2013年总额约10.5亿元不当得利。
法院并认为,计算不当得利无须考虑飞利浦**对国硕产品贡献度,也无须考虑飞利浦许可协议所订权利金是包裹授权近200件**的价格。
国硕对智财法院完全违反不当得利法理及常识判断,错误认定该公司有10.5亿元的「得利」,提出严正抗议,并质疑由于飞利浦是与其他厂商以包裹**方式签订权利金合约,并在2014年主张国硕侵害其一件快过期的编码**,即使是使用一件**所得利益,如何会与签订近200件**许可协议所支付的权利金?
另外,智财法院认为不需考虑飞利浦**对该公司产品贡献度,又如何认定其「得利」? 国硕也提到,判定**侵权的损害赔偿,需被告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可归责要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贡献度,既然本件**侵权不成立,怎么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 而且美国**法只允许**权人请求六年损害,我国法院怎么会让当事人追溯15年不成比例的权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