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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6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
**章总则
**条为规范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验收评估。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
(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
(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
(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通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度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12]89号)。
**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任务和配套能力建设目标;
(二)示范市县建立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设示范市县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对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进行网络化管理。省级管理平台应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系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