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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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公司上半年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面对依然较为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不断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引进**人才,加强产学研结合,努力克服经济形势严峻带来的冲击,通过与同智机电的有效整合,公司迅速进入了增长空间比较大的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和**装备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数字电视智能终端业务仍保持平稳发展,子公司同智机电综合机电管理系统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业务较去年同期呈现高速增长,已形成了数字电视智能终端、**机电和新能源汽车机电设备三大业务板块,并在上述业务领域均形成了**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工作,基于重点发展**装备业务和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公司推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并筹划收购福建骏鹏及嘉盛电源两家公司,以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公司在**装备和新能源电动汽车业务领域的发展基础和潜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1,498,819.64元,同比增长10.9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649,382.06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02.87%。

(2)主营业务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1,498,819.64元,同比增长10.95%,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合并了同智机电的经营业绩;营业成本415,766,016.89元,同比减少3.51%;销售费用25,958,886.73元,同比减少39.04%,主要系较上年同期相比,本报告期未发生直播卫星机顶盒安装费;管理费用72,821,380.86元,同比增加67.08%,主要系较上年同期相比,本报告期合并了同智机电后,管理费用有所增加;研发投入37,925,783.08元,同比增加38.33%,主要系较上年同期相比,本报告期合并了同智机电后,研发投入有所增加。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3)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如下:

1、2015年2月10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同智机电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2520万元的交易价格收购了嘉盛电源40%股权,按照《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51%的表决权,同时可以提名3名董事会候选人,实质上控制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起,嘉盛电源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2015年1月28日,公司与Exel Power Australia签署了协议,协议同意Exel Power Australia增加50万澳元的注册资本金,公司不再对亿科银河继续增资,公司在亿科银河的持股比例由50.5%降为42.62%,因此,亿科银河自2015年2月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2015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2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24日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张红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议事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实施完毕2014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77元/股调整为6.18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8.2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蒋永峰和赵国锋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6.185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两人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9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二和议案三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上述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专项授信额度,限期为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信贷资金授信额度,其中,基本授信额度*长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循环额度;并购贷款业务期限*长为3年,一次性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正案》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5年8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5年上半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3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5年8月24日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张恕华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周黎霞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实施完毕2014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77元/股调整为6.18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8.29元/股。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蒋永峰和赵国锋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据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6.185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两人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9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4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4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4、2014年12月22日,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5、2015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及《关于将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张红先生近亲属周文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6、201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财务状况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授予激励对象由152人调整为14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00万股调整为685.5万股,因曹飞先生和徐敏女士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将自其*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后向其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14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61.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7、2015年1月29日,公司完成了**向141名激励对象授予65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原激励对象肖忠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本次认购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原激励对象王剑因个人资金问题自愿放弃拟认购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向141名激励对象授予657.50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实施完毕2014年度权益分派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份调整为100万份,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2015年7月3日,公司完成了向吴刚和白晓旻两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于2015年5月14日实施完毕2014年度权益分派相关工作,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84,080,95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现金4元(含税)。鉴于此,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12.77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 =(12.77-0.4)÷(1+1)=6.185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8.29元/股。

根据公司201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蒋永峰和赵国锋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以6.185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两人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9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数的0.62% 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共计556,650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独立董事意见

1、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实施完毕2014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77元/股调整为6.18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8.29元/股。

2、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蒋永峰和赵国锋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6.185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两人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9万股限制性股票。

3、我们认为本次对**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以及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银河电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河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9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3、《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议案1-10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9月7日-9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5年9月8日下午16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519”。

2、投票简称:“银河投票”。

3、 投票时间:2015年9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银河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 1.00元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表 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吴刚、徐鸽 邮箱:yhdm@yinhe.com

联系电话:传真:0512-58449267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邮编:215611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5年9月9日召开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附注:

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做出明确指示,则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经本人签字。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注册资本由569,161,910元减少为569,071,910元,该事项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及减资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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