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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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3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股份180,718,723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9,028,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3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 180,715,023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9,025,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2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3,700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20,171,163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731,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原独立董事赵鹤鸣和现任独立董事黄雄、于北方在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73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73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73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731,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02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黄浩、胡政生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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