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

分享到:
132
下一篇 >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十届缔约国大会在其报告中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1997年生效的日期——定为所有化学战受害者的纪念日,并自2006年开始,每年均于4月29日在海牙总部举行所有化学战受害者年度纪念日活动,以缅怀化学战受害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以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提高公众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该组织的认知,并促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该组织的积极形象,2015年12月4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十届缔约国大会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定为纪念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成立国际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

化学武器

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

一、什么是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的毒性以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包括装有各种化学毒剂的化学炮弹、导弹、化学地雷、飞机布洒器、毒烟施放器以及二元化学炮弹等。

联合国1947年通过有关裁军协议,把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原子武器正式定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化学武器按毒性作用分为六类

神经性毒剂:塔崩、沙林、梭曼和VX等

糜烂性毒剂:芥子气、氮芥气、路易氏气

窒息性毒剂:光气、氯气等

刺激性毒剂:催泪性毒剂氯苯乙酮、喷嚏性毒剂亚当氏气

失能性毒剂:毕兹、二苯基羟乙酸-3-奎宁环酯

全身中毒性毒剂:氢氰酸、氯化氢等

二、化学武器的危害

化学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和危害性,一个成年人沾染仅有针头大小的一滴神经性毒剂,几分钟之内就会死亡。

化学武器应用于战争,可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它不仅能够大面积杀伤人员,而且由于其对人员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还能够有效瓦解战斗力。有些化学武器伤害虽然没有致命,但造成的创伤永远无法**,使受害者终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化学武器制造和使用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其制造所需的前体、原料、设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相对简单,只需常规的技术能力就可以生产,也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因此,化学武器较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在非国家行为中。

三、化学武器的使用

化学武器大规模使用始于1914年~1918年**次世界大战。

二战期间,日本对我国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化学武器在两伊战争以及叙利亚内战也被使用。

化学武器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仅有国家将其用于战争,也成为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工具。1995年3月20日,日本恐怖组织“奥姆真理教信徒”在东京地铁里施放沙林毒气,造成震惊世界的重大事件,共造成5000多人受伤,其中有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

彻底禁止

化学武器的艰难历程

化学武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国际社会从未停止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先后签署了多部相关条约,但屡禁不止,直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诞生。该公约是人类和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公约成功实施19年来,为其他国际条约树立了典范。

一、《海牙**》到《日内瓦议定书》

《海牙**》: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两次召开和平会议,44个国家的代表共达成13项公约和4项**,其中包括《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这些协议在**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

《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国际社会达成《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议定书存在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其中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对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诞生

1978年,联合国**届裁军大会将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紧迫的任务。相关国家经过20多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2年9月形成公约草案。

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公约决议。

1993年1月13日至15日,公约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仪式,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人类历史上**个关于“**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公约”。

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

目标宗旨:销毁现有化学武器库存并**性消除化学武器对人类的威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造福人类。

化学武器裁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并彻底销毁此类武器。

防扩散:通过要求缔约国提交宣布和对宣布设施的核查,防止化学武器再现。

国际援助与合作:向缔约国提供防护援助;促进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使化学领域成就完全造福人类。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任何**准备;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不禁止:工业、农业、研究、医疗、**或其他和平目的,以及防护和执法目的。每一缔约国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见表1)。

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于1997年5月在**届缔约国大会上宣告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主要职能: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有效实施(包括依照公约规定执行现场核查),并为各缔约国搭建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决策机构:缔约国大会为*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执行理事会是缔约国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选举产生的41个缔约国组成。1997年5月至今,中国一直是执行理事会成员。

执行机构:技术秘书处。

五、中国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中国对公约的缔结作出了重要贡献(包括将遗弃化学武器销毁写入公约)。

1993年1月13日,钱其琛副总理在巴黎代表我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1997年4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正式递交批准该公约的法律文书,成为第78个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和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六、《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要进展

公约的普遍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19年来,成员国由87个增加到192个,目前仅有以色列、朝鲜、埃及和南苏丹等4个国家未加入。成员国人口已经达到全世界人口的98%,涉及的化学工业占世界范围内化学工业的99%,是有史以来成长*为迅速的国际裁军组织。

缔约国库存化学武器销毁进展:截至2016年2月29日,缔约国库存化学武器毒剂已销毁64604吨(完成91.6%)。美国已销毁24925吨化学武器毒剂(完成89.8%);俄罗斯已销毁36921吨化学武器毒剂(完成92.4%);叙利亚剩余的0.9%化学武器将在今年年底全部销毁。

2013年4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出席《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时指出:“《联合国宪章》宗旨是谋求国际和平与**,而禁化武组织的工作则是这一愿望的具体表现。全球禁止化学武器的成功实施是多边主义的胜利。它决定性地推进了世界和平事业。”

七、日遗化武销毁进展缓慢

抗日战争结束前夕,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埋藏并遗弃在中国领土。多年来,在人口聚居地、生态保护区或江河湖海中不断发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发现地涉及17个省巿的70多处地点,其中*大的埋藏点位于吉林敦化哈尔巴岭。由于埋藏时间长,很多日遗化学武器已变形、破损甚至泄漏,危害生命和污染环境事件屡有发生。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迄今仍严重威胁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尽早**、彻底地处理和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刻不容缓。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日本政府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负有全部责任。中国作为领土国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理会第六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决定,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销毁的时间框架为:

(一)2016年前完成已挖掘回收的日遗化武的销毁(不包括掩埋或储存在哈尔巴岭的日遗化武);

(二)2022年前完成哈尔巴岭日遗化武的销毁;

(三)对已经联合调查确认并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的遗弃化武,以及以后通过调查确认的遗弃化武,日方继续履行销毁义务。

由于日方资源投入不足等原因,日遗化武销毁进展落后于上述销毁方案。

八、国际核查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核查机制,以保证公约各项条款得到认真遵守,使《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得以真正地实现。接受《公约》规定的核查,是每个缔约国的基本义务。

核查和调查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例行核查、质疑性核查和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见表2)。截至2016年2月29日,对全球非化学武器相关设施核查情况(见表3)。

中国

——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承诺,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立法,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履约队伍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约工作体系和机制;按时提交各类国家宣布,顺利通过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核查,加强监控化学品监管和履约宣传培训,切实做好防扩散工作;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日本销毁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推进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履约工作,同时努力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妥善解决台湾履约问题;加强国际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公约**、有效的实施作出了突出贡献,维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了国际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

•建立国家立法以确保公约有效执行;

•建立国际履约机构;

•宣布,即每年两次向OPCW宣布《公约》所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加工、消耗和进出口数据;

•销毁化学武器库存及其生产设施;

•接受OPCW对相关设施的现场核查;对《公约》所监控化学品及其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实行管制,以防止向非缔约国或非政府组织扩散;

•国际合作与援助。

部分履约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工部令第11号,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第12号,1997年)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1998年)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外经贸部、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33号,2002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425号)

•《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1年)

一、完善履约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是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履约国家立法,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监控化学品管理、履约和防扩散法规制度体系。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化学武器(公约)条例》,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展开。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加强工作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禁化武履约和防扩散工作高度重视,1997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化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履约工作。此后随着机构改革,办公室先后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总召集单位,统筹协调履约各项工作。

三、提交国家宣布

国家宣布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核查的基础。国家宣布包括:初始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每年10月底),过去活动年度宣布(每年3月底),预计活动的变更宣布(变更前5天)。

中国于1997年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迄今按时保质提交年度国家宣布37次。香港特区自2004年开始提交宣布。

中国作为化工生产和消费大国,宣布的相关工业设施数量约占缔约国宣布设施总数的30%。每年向国际禁化武组织提交的宣布信息材料大约2500页,宣布的工作量非常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支持配合禁化武组织实行电子宣布的要求,国家禁化武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了“禁化武数据采集和宣布系统”,实现了电子宣布,为禁化武组织处理宣布信息提供了便利。

四、接受国际核查

工业核查是公约防止化学武器再现的有效措施。核查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随机性、敏感性,对被核查国构成了严峻考验,同时也带来了沉重负担。美国研究机构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公约是有史以来**项对工业设施的冲击大于对**或政府设施冲击的军控协定。

为做好接受核查工作,中国各级政府和企业付出了极大努力。外交、公安、国家**、边防、海关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相关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核查顺利进行。各级禁化武办从核查资料准备、组织机构建设、生产流程管理等方面编制了一整套指导性手册,免费发放给企业,以指导企业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很多履约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向企业***和管理人员宣传《公约》和法规,指导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16年4月,我国共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核查421次,其中化学工业核查321次。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国际核查演练:中国接受国际核查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为了使从未接受过国际核查的中西部地区加深对国际核查的了解并做好准备工作,国家禁化武办一方面选调这些地区的履约干部到东部地区观摩国际核查;另一方面**思路,从2010年开始,先后在陕西、宁夏、内蒙古、广西、吉林、贵州组织开展了6次国际核查演练。

五、强化履约监管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系列决议,各级履约主管部门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实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禁化武办不断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服务。综合利用多种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每年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向工业界和社会公众宣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化学品出口管制法规,提高企业的防扩散和依法出口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夯实履约工作基础,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禁化武办2014年起在**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为主线,着力构建监控化学品长效监管机制,稳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提升监控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履约和防扩散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通过组织监控化学品企业协作组等方式,引导行业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监控化学品**与安保等。

六、加强国际援助与合作

中国作为缔约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国,全力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选送**人才到技术秘书处任职和工作,派专家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保密委员会、中央分析数据库、防护专家网络、宣布协助小组等专家会议;高度重视国际援助与合作,努力促进《公约》关于国际合作与防护援助条款的实施。19年来,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多次在华联合举办各类国际培训班和研讨会,多次接待禁化武组织**代表团来访,积极开展与缔约国的双边交流,多次向非洲国家提供履约援助,在禁化武组织和国际履约事业中日益发挥着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重要作用。

•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联合在山东青岛农药厂举办了2期国际视察员现场模拟视察培训班,培训了技术秘书处70名视察员。

•1998年至2015年,中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华联合举办了多次国际履约研讨会、亚洲地区履约主管部门会议、防护和援助培训班,并于2009年在香港合办亚洲地区海关执法研讨会。

•2009年至2015年,中国为非洲缔约国学员举办5期履约研修项目,并向多个非洲国家捐赠计算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履约能力。

19年履约,历程艰辛,成绩斐然。禁化武组织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戮力同心,积极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目标的实现,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任重道远。我们深信,世界人民铲除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历史趋势不可逆转。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你可能感兴趣: 业界新闻 国务院 研讨会 PC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