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奇恒宝**之争:无效审查久拖未决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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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2016年12月26日,该公司更名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号为ZL2.1的USBkey(U盾)发明**(以下简称握奇**)侵权案*近在网络上又掀起了热议。

一方面,作为本案的核心——对握奇的**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超过正常审查时间逾3个月仍迟迟不公布审查结论;另一方面,*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称,*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人大常委会作*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总结了成立三年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部分重大典型案例,其中,“握奇诉恒宝股份U盾**侵权案”赫然在列,而备受关注的是,该案是此次报告中所有案例中***件因尚未终审宣判、一审判决未生效而被树为典型的案子。

无效申请复审为何超3个月仍未裁决?

据悉,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诉恒宝股份**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恒宝股份赔偿**权人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赔偿握奇公司所花费的律师费100万元。恒宝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案件已经受理并正在依法审理当中,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记者近期从知情人士手中得到一份由案外第三人胡明德(化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该请求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无效请求人胡明德请求宣告**号为2.1,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无效。根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告授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该**权无效。而胡明德作为案外人发起是这份**无效申请,就成了当前各方焦灼的关键。

记者看到这份长达77页的请求书中详细陈述了握奇**应该被无效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不符合**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该申请书从技术角度详细阐述了**应该被无效的六大理由。认为,一、握奇**修改超范围,不符合**法第33条的规定;二、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三、握奇**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四、该**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五、权利要求1-24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六、握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据了解,胡明德于2016年6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申请,至今已逾14个月,中间中止5个月,正常审查时间已超9个月,但裁决结果迟迟不予公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规定,复审委审查周期一般是自提交之日起6个月。恒宝股份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2017年6月28日国家新出台的《**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第四条**款的规定,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恒宝股份当前与握奇正在二审审理当中,该无效申请理应优先审查,但当前悬而未决的情况,也让该案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

众专家热议:握奇**应被无效

关于U盾**布局,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握奇曾于2006年8月7日,向世界知识产品组织(WIPO)提交了国际申请(PCT/CN2006/001985),并于2007年9月,向美国提交了**申请。2011年11月22日美国**商标局引用了一篇美国**(US2)向握奇发出驳回意见通知书,握奇修改申请文本后再次提交申请,但美国**商标局未接受握奇的修改,发出*终驳回意见书,握奇公司于2012年2月7日被迫向美国**商标局提交放弃取得**权的声明。2007年9月11日,握奇向欧洲提交**申请,欧洲**局审查该**的过程中,进行检索则发现,在握奇申请该**之前,已有三家公司就该技术申请了**,且进行了公开,在欧洲**局发布的补充检索报告中引用了三篇公开的**文件:WO00/42491A1、US2004/129787A1、US2004/186995A1,并指出握奇公司**申请相对于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12年2月16日,握奇**在欧再次被驳回。

在欧洲、美国等国际市场均被驳回的**申请,在国内2009年9月16日却被授予了**。这是为什么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事务所****顾问路传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时五局共享审查成果项目尚未开始,国内审查该**申请时没有检索到相应的现有技术,也没有合适的途径参考国外的检索结果而授予**权。作为不当授权的补充,**制度专门设立了无效宣告请求制度,任何人认为已授权的**不符合**法的授权条件都可以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路传亮指出,握奇**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之前的**文献公开,不具有新颖性,不应该授予**权。“WO0042491A1公开于2000年7月20日,早于握奇**的优先权日2005年8月11日,该**为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所有。该**显示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早在2000年即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路传亮如是说。

据介绍,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与握奇**的方案相同,均针对恶意软件窃取U盾中的密钥数据的问题,并且其解决方案也都使用了“按键”此类的物理认证方式,从而使得恶意软件即使能够窃取密钥数据,也无法实现“物理的”认证方式。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的技术方案早已提出了需要用户的物理输入操作,例如按键。只有在用户按键授权之后,才能继续执行例如转账之类的操作。否则,将会拒绝操作。

此外,“CN1360265A公开于2002年7月24日,同样早于握奇**的优先权日,该**是美国的E标记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其日期比握奇**早将近5年。E标记公司早已提出在U盾上设置例如核准按键606的机构,来辅助用户进行物理认证,并防止恶意软件冒充用户进行交易。该**已经公开了需要用户执行手动认证的技术方案,与握奇**的附图3完全相同。”基于此,路传亮认为,无论是现已经查找到的国内外**文献显示,还是欧洲**局、美国**局的审查结果,都可以很清晰的凸显握奇的该项**不应当被授予**权。

握奇与恒宝股份的U盾**案当前所涉*大争议的**究竟是否属于无效**,以及案件二审结果如何,记者将持续关注*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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