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立敦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签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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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阳光科")一直坚持以自主研发和国际化合作为企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驱动力。公司为提升主营业务中占比较高的腐蚀箔生产工艺和技术,提升市场话语权及占有率,与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立敦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合作,双方于2015年1月19日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乳源县立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关情况特此公告如下:

一、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敦科技")是注册地为中国台湾的上市公司,创立于1993年,并于2002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柜,股票代码6175,股本总数208,000,000股,法定代表人为吴德铨。主要从事于生产铝电解电容器用的关键材料,产品有中高压化成铝箔、低压化成铝箔及高中低压腐蚀铝箔,是腐蚀化成铝箔专业制造公司。

二、立敦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立敦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敦电子")是立敦科技设立于中国大陆境内的全资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立敦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惠东县太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德铨

注册资本:伍佰万美元

营业期限:2000年1月28日至2050年1月27日

经营范围:铝箔材料(铝电解电容器化成)、各类铝质电解电容器及以上产品相关材料制造(产品按实际产量在国内外市场销售)。

三、签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主要条款

1、成立合资公司

(1)东阳光科、立敦科技和立敦电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广东省韶关市合资设立乳源县立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英文名称为: RUYUAN LIDON TECHNOLOGY CORP. )

(2)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科研、销售全系列腐蚀箔、化成箔产品、净水剂、化工产品?

(4)合资公司经营规模:规划五条腐蚀箔生产线,产能每月约50万平方米;合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13,000万元人民币。

(2)东阳光科出资5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立敦电子出资2,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立敦科技出资5,200万元等值外汇资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40%。三方均按合资公司出资比例,以现金或等值外汇认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

(3)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4)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

(1)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东阳光科、立敦科技和立敦电子各委派一名。其中,董事长由立敦科技委派,副董事长由东阳光科委派。

4、经营管理结构

(1)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结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结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立敦科技推荐,合资公司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

5、合资期限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50年,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本合同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如需提前终止,经董事一致同意,报本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6、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由合资公司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清偿债务、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违约责任

(1)合资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各条规定依期出资,从逾期**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零点零五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适用法律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9、争议的解决

(1)凡应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0、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资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资各方的收件地址。

(4)本合同有关条款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5)本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韶关签字。

四、签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资公司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公司主营业务中占比较高的腐蚀箔生产工艺、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对腐蚀箔下游产品化成箔的工艺水平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五,风险分析

(一)设立风险:合资公司的设立需当地工商、商务和外管部门审批。

(二)运营风险:合资公司的经营不排除受市场环境、经营和行业周期等因素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乳源县立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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