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对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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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州能源委员会(简称CEC)关于电池充电系统的法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大型的充电系统和消费类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必须全部符合法规中列明的能效要求,如下表1和表2所示,其中大型和小型充电系统以其输入功率为划分依据,输入功率小于2kW的为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大于2kW的则为大型电池充电系统。(其中Eb为端口中所有电池的容量;N为电池充电器的端口数)

此外,CEC还对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标识要求。要求一旦产品在加利福尼亚境内销售,制造商需要向CEC进行有关产品能效信息的注册。

对比美国国内其他能效法规及认证的情况,2013年11月,美国环保署EPA宣布在2014年6月3日起终止实施达八年之久的自愿性能源之星电池充电器系统(BCS)能效计划。美国能源部关于电池充电器的标准也即将发布。因为能源之星认为目前强制性法规的要求对电池充电系统的规定更为**和积极,且在此基础上在对标准进行改进获得的节能潜力不大,因此决定放弃此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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