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三星**大战结局难料:百年前的赔偿标准已过于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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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苹果公司法律顾问当时在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联邦地方法院外接受媒体采访。资料图

苹果VS三星:当**法遇到高科技

万众期待的三星诉苹果案,10月中旬在美国*高法院打响。这是美国外观设计**诉讼时隔131年,再次来到*高法院殿堂。

2012年,美国的一家陪审团裁定,基于三星智能手机的外观和功能,该公司侵犯了苹果iPhone的3项设计**(包括智能手机的矩形圆角设计、黑屏16色圆圈设计)。这起诉讼所涉及的金额巨大:三星*初被命令赔偿近10亿美元,后来赔偿金额减少至5.48亿美元,并已支付给苹果。

美国何以成为**大国?三星与苹果这场世纪官司,谁是谁非?美国司法部与多家高科技公司一反常态支持三星,究竟有何隐情?

**: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在美国建立联邦制政府前,给发明授予**的做法已为人们熟悉,并运用了好几个世纪。**这种法律形式,至少在英国,已经是历史悠久的老古董了。

美国是世界上*早实施《**法》的国家之一,**的历史几乎与建国史同步。1787年,参加制宪会议的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平克尼倡议增加“给有用的发明授予**,保障作者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弗吉尼亚州代表麦迪逊建议“通过授予奖金和制度规定,鼓励有用知识与发明的进步”。

就在这时,轮船发明人菲奇邀请制宪代表约翰逊参加他在费城特拉华河中举行的轮船实验。8月22日,制宪会议休会,轮船蒸汽马达开动后,一干制宪代表受邀登船,日后成为*高法院大法官的埃尔斯沃斯还兴致勃勃的亲自驾船。

菲奇现身说法,强化了人们对**作用的认识,“**条款”毫无争议地入宪。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白纸黑字规定:“国会有权授予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

1790年,国会通过**部《**法》,华盛顿总统签字生效。3年后颁布**部《**法》,删除发明应该“非常有用且重要”的要求,以注册制取代了审查制。此后43年,美国注册了约1万项**。早在1807年,美国**授权量一举超过英国。

美国法院宣称:“保护阳光下一切人造事物。”1792年,巴恩斯提出“每一个美国人都有要求其**成果获得国家权力部门保护的宪法权利”。

1849年,林肯拿下美国第6469号**——一种越过浅滩的充气浮船,**律师出身的他,代理多起**案件。他的名言:“**制度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广受传颂。

200余年蓬勃发展的**法,堪称美国强国梦的独门秘籍。无怪乎,1900年,日本**局局长赴美考察后,感慨:“试看世界上哪些国家*富强,我应与之并驾齐驱。美国致强原因何在?依吾人观察,乃**使然。”美国法学家伊凡强调:“过去一百年内,世界上*进步的国家,是以**制度鼓励发明人的3个国家,美国正是其中翘楚。”

苹果状告三星

1842年,美国修改《**法》,破天荒增加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法案规定:“任何人,通过自己的勤奋、智慧、努力和资金,发明了任何新的创造性的设计”,即可获得一项设计**,设计**的保护期限为7年。1842年,纽约的布鲁斯因其印刷活字获得美国**号设计**,到1965年,美国共授予20余万件设计**。

2011年4月,苹果公司一纸诉状,将三星公司告上美国加州法庭,理由是被告系列手机,“生搬硬套”地抄袭iPhone的设计(四边形外观圆角设计、边框设计、16个网格图标设计**)。

次年8月,圣何塞联邦法院开庭,法庭被前来观战的律师和记者挤得水泄不通。开庭陈述阶段,苹果、三星双方律师各执一词,攻防激烈。

原告律师麦克希尼展示了三星内部分析文档,其中提到iPhone的硬件“很容易抄袭”,一口咬定三星刻意抄袭iPhone的滑动和多点触控功能。三星没有提供直接相关的**设计证人,而派出不了解设计的工程师应答,表明三星并非原创设计。

麦克希尼*后表示:“三星在美国出售了2270万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获得了81.6亿美元的营收,苹果要求三星赔偿25亿美元损失。”“商业上的成功和发明某一样东西是有区别的。”三星律师范霍恩律师告诉陪审团,“三星并不是抄袭者,iPhone的早期原型机Johnny是抄袭索尼的。”他提醒陪审员,拿全美国市场营业额的81亿美元当作是赔偿金额的依据并不合理。

荒唐!百年前赔偿标准

大喊冤枉的三星上诉到底。2015年上诉法院将赔偿金降至5.48亿美元。法官表示只能对**法作字面解释,公共政策问题应由国会修法解决。

三星选择设计**赔偿部分,坚持告到*高法院。核心问题是:外观设计**是否扼杀设计**?三星侵权手机赔偿全部利润是否公平?

鉴于外观设计**诉讼一旦遭滥用,后患无穷,美国司法部作为“法庭之友”,强调法条中规定设计**侵权将赔偿全部利润,但生产的产品并不一定等同于*终产品,有时可能只是*终产品的一个配件。*高法院应当撤销先前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高科技产品的性能才是销量的主要保证,外观设计的影响再大,也绝不可能排除功能性所有的功劳。对外观设计的过度保护,已不适用于电子时代,甚至催生出“**流氓”。

10月11日,*高法院开庭。**大法官罗伯茨感慨:“或许我没能抓住案件的难点。但是对于我来讲,设计**只是应用在手机的外部,而不能应用于所有的芯片、线缆等。因此,不应当以手机的全部利润来计算设计**赔偿金额。”一锤定音,这意味着接下来的审理,明显对三星公司有利。

原来苹果三星双方争议焦点的“赔偿设计**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标准,要从131年前两家地毯公司设计**官司谈起,被告净利润并不清楚。*高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仅仅能够使用户饱饱眼福”,地毯本身的用料材质也是用户考虑的重要因素。*高法院将此案赔偿金额发回重审,并给出指导意见,每个案件赔多少呢?6美分。

赢了**侵权诉讼案,**权人只获得6美分赔偿。美国国会坐不住了,议员批判“由于设计**侵权无法得到赔偿,自从那个判决之后,**办公室收到的设计**申请锐减50%”。1887年,国会修改**法法案,“使物品能够销售出去的是设计”,设计**侵权被告以其全部利润承担赔偿责任,*少赔偿金为250美元。此后,*高法院再未审理过设计**的案件,相关赔偿规定几经修改,成为美国法典第289条。

国会当年修法将举证和赔偿责任施加于侵权方,目的在于保护**权人,鼓励**,惩戒抄袭者。当时保护一个外观设计**就保护了一件产品的整体。但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一件高科技产品通常都包含大量外观设计**,侵权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按照法条严格执行,就会出现:一个产品侵犯两件设计**,全部利润都不够赔。

时至今日,美国法院依然沿用百年前旧标准,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苹果设计**侵权的赔偿金额会远高于其他**的赔偿金额。要知道,大名鼎鼎的“滑动解锁”发明**,只需三星赔偿300万美元,而区区外观设计**,三星竟要赔偿4亿美元。

难怪庭审结束后,三星发表声明:“按照苹果方面的说法,一项智能手机设计功能**的持有者,有权从整个手机的销售中获利。鉴于与智能手机有关的**超过20万项,这种裁决就低估了剩余智能手机**持有者所作出的贡献。希望*高法院能够给出一个对设计**法条公平合理的解释。”

外观设计**究竟有没有一百年前的国会想得那么重要,就要看*高法院几位大法官的想法。这场**世纪官司的结局,还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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