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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将二次锂电池及电池充电器纳入强制检验项目

 台湾将二次锂电池及电池充电器纳入强制检验项目

    根据2013年7月26日的会议记录,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将计算机、通讯和消费电子三类产品(简称3C电子产品)中的二次锂电池(组)、锂电池移动电源和电池充电器纳入其强制性商品检验范围,新规定将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规定依据台湾《商品检验法》的第三条、第五条**项、第十条**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三十九条**项。若对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可在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向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第三组反馈意见。
    本次实施检验的商品目录及其检验标准如下表:

实施检验的商品名称
检验标准
检验方式
商品分类编码
二次锂电池(组)
CNS 15364(99年版)
验证注册
(模式2+3)
8507.80.00.10.3
8507.80.00.90.6
锂电池移动电源
CNS 15364(99年版)
CNS 14336-1(99年版)
CNS 13438(95年版)
验证注册
(模式2+3)
8504.40.20.00.3
8504.40.91.00.7
8504.40.94.00.4
8504.40.99.90.0
8507.80.00.10.3
8507.80.00.90.6
电池充电器
CNS 14336-1(99年版)
CNS 13438(95年版)
CNS 13438(95年版)
验证注册
(模式2+3)
8504.40.20.00.3
8504.40.91.00.7
8504.40.94.00.4
8504.40.99.90.0
注:
CNS 15364《含碱性及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二次单电池和电池组用于可携式设备的封装可携式单电池和电池组的**性要求》
CNS 14336-1《信息技术设备**性第1部:一般要求》
CNS 13438《信息技术设备射频骚扰特性限值与测量方法》

    上表列出的商品将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进口及台湾本地市场的商品检验。自公告之日起,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可受理上述产品的验证注册申请。经BSMI审查符合者将颁发商品验证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注册之日起三年,若发证日期在2014年3月1日前,则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受检验产品的责任方只有在进入台湾市场前完成BSMI的检验程序,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台湾市场陈列销售。
    原含有移动电源的电源供应器,自2014年3月1日起,该移动电源应符合上表规定的检验标准要求,并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换证者,原电源供应器证书失效。
    对于以上述产品作为配件的应实施检验的整机产品的验证注册正货或型式认可证书,自2014年6月1日起的新申请或延期申请,相关配件应满足上表列出的检验标准的要求,才可以办理这些整机产品的验证注册或型式认可;2014年6月1日前取得的证书,在主型号及系列型号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可根据原检验规定使用证书至有效期届满;在旧证书有效期间内仍可依据原规定增加系列产品。
    对于含有上表列出产品作为配件的符合性声明产品,自2013年12月1日起,该配件应符合上表列出的相关检验标准,申报检验的责任人应以依据成品及配件的型式试验报告,重新签署符合性声明。2013年12月1日后未按规定重新签署符合性声明的,原符合性声明失效。
    二次锂移动电源内的单电池(组),应符合相关检验标准规定。上表列出产品具有复合功能或多功能产品者,应符合相关检验标准的规定;产品配件属于上述检验范围的,该配件应符合相关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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