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荧光粉管(以下简称“粉管”)的名词术语,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规则, 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外经为6—20mm粉管。 2、引用标准 GB19261—2003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要求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QB/T 3578—1999 电光源用玻璃管和玻璃杆 QB/T 3579.2—4 DGB421型电光源玻璃主要技术数据 JIS C7615---1973 霓虹灯管 3. 术语 3.1 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透明杂质。 3.2 不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不透明杂质。 3.3 气线 在玻璃内被拉成线状的气泡。 3.4 透明疙瘩 玻璃管表面突出的透明粒状并二头带细条纹的缺陷。 3.5 条纹 玻璃体内存在的丝状玻璃夹杂物和玻璃管内表面不圆形成的条影。 3.6 弯度 弯曲玻璃管的*大挠度与管长之比的百分数。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单位: mm 规格直径 | 外 径 D | 壁 厚 d | 弯 度 ≤ | 同截面壁厚 差 值 ≤ | 同截面园度 差 值 ≤ | 6 | 6±0.3 | 1.05±0.05 | 5‰ S型弯曲不允许存在 | 0.05 | 0.3 | 7 | 7±0.3 | 1.05±0.05 | 8 | 8±0.3 | 1.20±0.08 | 9 | 9±0.4 | 1.20±0.08 | 10 | 10±0.4 | 1.28±0.08 | 12 | 12±0.4 | 1.28±0.08 | 15 | 15±0.4 | 1.28±0.08 | 18 | 18±0.5 | 1.40±0.08 | 20 | 20±0.5 | 1.40±0.08 |
4.2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名 称 | 项 目 | 允 许 值 | 玻璃管外观 | 端口 | 两端切口平整、圆滑。 | 透明砂粒 | 直径0.3—0.5mm≤3粒。 | 不透明砂粒 | 不允许存在。 | 气线 | 宽0.3mm以下, 长150mm以内2条。 | 条纹 | 不允许存在。 | 油斑 | 不允许存在。 | 荧光粉层外观 | 粉层线纹 | 宽0.3mm以下, 长100mm以内2条。 | 脱粉 | 不允许存在。 | 阴阳面 | 不允许明显存在。 | 颗粒 | 不允许明显存在。 | 表面状况 | 粉管外表面应干净,清洁,无残留荧光粉。 |
4.3 粉管涂层牢固度 粉管经振动试验后, 应无明显掉粉现象。 4.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 粉管两端粉层不均匀度, 管径为9mm以上≤32%,其余≤40%。 4.5 粉管亮度 白色≥2.8×103cd/m2 ,红色≥1.5×103cd/m2 ,黄色≥2.8×103cd/m2 , 绿色≥3×103cd/m2 , 蓝色≥1.4×103cd/m2 。 彩色玻璃管其亮度不低于同规格的50%。 4.6 玻管材料 玻管应采用符合QB/T3579.2--4的规定的玻璃材料。 5. 检验方法 5.1 主要尺寸(4.1条款) 的检验使用量具测量。 5.2 粉管外观质量(4.2条款)的检验以目视为主, 必要时用量具测量。 5.3 粉管涂层牢固度(4.3条款)的检验, 是将粉管垂直地固定在振动台上, 水平振动频率为28Hz, 振幅为2mm,振动时间为5min。 5.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4.4条款)的检测,用光电接受器将粉管两端的透光率转换成光电流I1与I2, 并记录其数值,用下式计算出荧光粉层不均匀度L1。 5.5 粉管亮度(4.5条款)的检测, 将霓虹灯粉管按要求制成霓虹灯管,再按附录A的规定测量。 5.6 玻管材料按QB/T3579.2--4电真空玻璃化学分析方法测试。 6. 验收规则 6.1 为了检验制造厂生产的粉管其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的检验部门应对其生产的粉管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6.2交收试验的粉管应从每日(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交收试验按GB2828执行,其试验项目、检查水平、抽样方案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交收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条款 | 检查水平 | 抽样方案 | 合格质量水平 AQL % | 技术要术 | 试验方法 | 1 | 主要尺寸 | 4.1 | 5.1 | 特殊检查水平S-3 | 一次 | 6.5 | 2 | 外观 | 4.2 | 5.2 | 4.0 |
6.3例行试验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例行试验的粉管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每当粉管的生产停产半年以上,或当粉管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粉管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6.4例行试验按GB2829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样品数量和合格判定数组应符合表4的规定。受试灯管若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 表4的规定,则认为例行试验不合格。 表4 例行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 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条款 | 不合格质量 水平 RQL % | 样本大小 | 判定数组 | 技术要求 | 试验要求 | 1 | 涂层不均匀度 | 4.4 | 5.4 | 30 | 3 | [0、1] | 2 | 光亮度 | 4.5 | 5.5 | 40 | 5 | [1、2] | 3 | 涂层牢固度 | 4.3 | 5.3 | 30 | 3 | [0、1] |
6.5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6 制造厂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荧光粉管应用塑料袋包装, 袋口密封。 7.2 包装袋或包装袋内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7.2.1 制造厂名称、商标、厂址。 7.2.2 产品名称、规格、颜色、数量、生产日期。 7.3 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4 包装和运输 7.4.1 产品包装应满足各种运输的要求, 避免运输中损坏并应有防雨水浸入的措施。 7.4.2 外包装应有玻璃制品、小心轻放和防湿等字样及图形标志。 7.5 贮存 贮存在通风、干燥处, 相对湿度不超过80%, 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保存期为半年。 全文下载附件: 200512231624300.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