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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荧光粉管--中国广告协会行业标准(ND/T104—2005)

霓虹灯荧光粉管--中国广告协会行业标准(ND/T104—2005)
http://www.ho-pu.com/                      发布时间:2008-1-4  已被浏览:204次  〖关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荧光粉管(以下简称“粉管”)的名词术语,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规则, 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外经为6—20mm粉管。
2、引用标准
   GB19261—2003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要求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QB/T 3578—1999 电光源用玻璃管和玻璃杆
   QB/T 3579.2—4 DGB421型电光源玻璃主要技术数据
   JIS C7615---1973 霓虹灯管
3. 术语
   3.1 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透明杂质。
   3.2 不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不透明杂质。
   3.3 气线
   在玻璃内被拉成线状的气泡。
   3.4 透明疙瘩
   玻璃管表面突出的透明粒状并二头带细条纹的缺陷。
   3.5 条纹
   玻璃体内存在的丝状玻璃夹杂物和玻璃管内表面不圆形成的条影。
   3.6 弯度
   弯曲玻璃管的*大挠度与管长之比的百分数。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单位: mm
规格直径外 径 D壁 厚 d弯 度 ≤同截面壁厚 差 值 ≤同截面园度 差 值 ≤
66±0.31.05±0.055‰ S型弯曲不允许存在0.050.3
77±0.31.05±0.05
88±0.31.20±0.08
99±0.41.20±0.08
1010±0.41.28±0.08
1212±0.41.28±0.08
1515±0.41.28±0.08
1818±0.51.40±0.08
2020±0.51.40±0.08
  4.2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名 称项 目允 许 值
玻璃管外观端口两端切口平整、圆滑。
透明砂粒直径0.3—0.5mm≤3粒。
不透明砂粒不允许存在。
气线宽0.3mm以下, 长150mm以内2条。
条纹不允许存在。
油斑不允许存在。
荧光粉层外观粉层线纹宽0.3mm以下, 长100mm以内2条。
脱粉不允许存在。
阴阳面不允许明显存在。
颗粒不允许明显存在。
表面状况粉管外表面应干净,清洁,无残留荧光粉。
  4.3 粉管涂层牢固度
   粉管经振动试验后, 应无明显掉粉现象。
   4.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
   粉管两端粉层不均匀度, 管径为9mm以上≤32%,其余≤40%。
   4.5 粉管亮度
   白色≥2.8×103cd/m2 ,红色≥1.5×103cd/m2 ,黄色≥2.8×103cd/m2 ,
   绿色≥3×103cd/m2 , 蓝色≥1.4×103cd/m2 。
   彩色玻璃管其亮度不低于同规格的50%。
   4.6 玻管材料
   玻管应采用符合QB/T3579.2--4的规定的玻璃材料。
5. 检验方法
   5.1 主要尺寸(4.1条款) 的检验使用量具测量。
   5.2 粉管外观质量(4.2条款)的检验以目视为主, 必要时用量具测量。
   5.3 粉管涂层牢固度(4.3条款)的检验, 是将粉管垂直地固定在振动台上, 水平振动频率为28Hz, 振幅为2mm,振动时间为5min。
   5.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4.4条款)的检测,用光电接受器将粉管两端的透光率转换成光电流I1与I2, 并记录其数值,用下式计算出荧光粉层不均匀度L1。
   5.5 粉管亮度(4.5条款)的检测, 将霓虹灯粉管按要求制成霓虹灯管,再按附录A的规定测量。
   5.6 玻管材料按QB/T3579.2--4电真空玻璃化学分析方法测试。
6. 验收规则
   6.1 为了检验制造厂生产的粉管其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的检验部门应对其生产的粉管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6.2交收试验的粉管应从每日(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交收试验按GB2828执行,其试验项目、检查水平、抽样方案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交收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条款
检查水平
抽样方案
合格质量水平 AQL %
技术要术
试验方法
1
主要尺寸
4.1
5.1
特殊检查水平S-3
一次
6.5  
2
外观
4.2
5.2
4.0
  6.3例行试验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例行试验的粉管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每当粉管的生产停产半年以上,或当粉管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粉管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6.4例行试验按GB2829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样品数量和合格判定数组应符合表4的规定。受试灯管若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
表4的规定,则认为例行试验不合格。 表4 例行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 号
试验项目
试验条款
不合格质量 水平 RQL %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技术要求
试验要求
1
涂层不均匀度
4.4
5.4
30
3
[0、1]
2
光亮度
4.5
5.5
40
5
[1、2]
3
涂层牢固度
4.3
5.3
30
3
[0、1]
  6.5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6 制造厂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荧光粉管应用塑料袋包装, 袋口密封。
  7.2 包装袋或包装袋内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7.2.1 制造厂名称、商标、厂址。
   7.2.2 产品名称、规格、颜色、数量、生产日期。
  7.3 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4 包装和运输
   7.4.1 产品包装应满足各种运输的要求, 避免运输中损坏并应有防雨水浸入的措施。
   7.4.2 外包装应有玻璃制品、小心轻放和防湿等字样及图形标志。
  7.5 贮存
   贮存在通风、干燥处, 相对湿度不超过80%, 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保存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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