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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美国加州电池充电系统能效要求将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自
2012年1月12日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 Charger System,BCS)和自容式照明控制(Self-Contained Lighting Control)的*低能源效率法规(MEPS),该法规已进入到*后阶段。一旦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电池充电系统能效法规将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此次,
CEC对于进入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提出*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并且抢在各国之前成为**个要求电池充电系统*低能源效率的政府机构。预计美国能源部(DOE)也会随之制定相应的MEPS美国联邦法规(CFR)。
此能效法规适用于包含电池充电电路的大多数电子产品,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充电系统(
BCS),包括消费类、工业用和商用电池充电系统。这些电子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动工具、手机、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不间断电源(UPS)、移动工作站以及电动高尔夫球车等等。
1. 新能效法规影响到以下构成的通用电池充电器: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分别在单独的外壳中;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池在另外的外壳中;
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源在另外的外壳中;
电源、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都在同一个外壳中。
2. CEC对于电池充电系统主要根据不同测试方法区分为两大类:
小型电池充电系统(
Small BCS,SBCS):额定输入功率≤ 2 kW
大型电池充电系统(
Large BCS,LBCS):额定输入功率 > 2 kW
3. 电池充电系统的*低能效要求(
MEPS)分三阶段实施
2013
年2
月1
日
后生产的小型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包含非接触式感应充电系统),譬如用于手机、个人护理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电池充电系统;
2014年
1月1日
后生产的大型电池充电系统以及用于电池容量大于
20Wh的USB充电系统,譬如工业用电池充电系统(叉车等);
2017年
1月1日
后生产的小型非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譬如小型商用充电器(急救人员使用的对讲机、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等等)。
需
FDA审批的医疗器械用充电器不在此法规的管制范围。
电池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根据充电器的容量进行计算,对于大型电池充电系统和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其计算出的能效值是不同的。表
1和表2分别给出了大型和小型电池充电器应满足的性能参数要求。
表
1 大型电池充电器的性能参数
返充系数(C
RF
)
放电深度100%、80%
C
RF
≤
1.10
放电深度
40%
C
rf
≤
1.15
功率转化效率
? ≥
89%
功率因数
? ≥
0.90
维护模式功率
≤
10+ 0.0012 Eb 瓦,Eb为电池容量
无电池模式功率
≤
10瓦
表
2小型电池充电器的性能参数
24
小时*大充电和维护能量(WH)
EB
≤
2.5 WH
16
×
N
2.5 Wh < Eb ≤
100 Wh
12×
N + 1.6 Eb
100 Wh < Eb ≤
1000 Wh
22×
N + 1.5 Eb
Eb > 1000 Wh
36.4×
N + 1.486 Eb
维护模式和无电池模式功率
维护模式功率和无电池功率总和应≤
1×N +0.0021×Eb
其中
Eb为端口所有电池的平均容量,N为端口数
对于感应式电池充电器,或者满足表
2对于小型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或者满足:维护模式功率小于1W,无电池模式功率小于1W,充电和维护模式测试的24小时期间功率平均小于等于1W。
对于备用电池和不间断电源(
UPS),其维护模式功率不超过0.8+0.0021×Eb瓦。
CEC要求所有的测试必需在其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此外,在产品进入加州销售之前,制造商必需向
CEC报告有关产品能效的信息,进行相关能效认证,并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
美国加州电池充电系统能效要求将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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